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幸存者(法医秦明系列5) 第35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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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了结论。

现场所有人都骤然放松下来。

对现场勘查人员来说,能确定一个现场是封闭现场,是至关重要的。一旦确定了是封闭现场,没有出口,那么就说明这起案子肯定跟室内的人有关系。而这个室内,只有刘晨彬和死者占士梅。

“那我们可以撤了?”陈诗羽淡淡地说道。即便重新让她“参战”,她好像仍然对我们余怒未消。

“我觉得吧,这事儿一看,就是内部人干的。”我说,“但是内部人怎么干的,可是有一番文章要做。”

“不用说,肯定是相约自杀。”大宝在早晨把情况和宝嫂的父母说过后,也加入了我们的队伍。

“这个相约自杀,可是比较麻烦的。”我说。

“不麻烦,你不是说,爆炸原因是液化气罐吗?”林涛说,“虽然液化气罐被水冲过,没有了痕迹物证,但是谁把液化气罐从厨房搬到了卧室呢?”

我见林涛说到了重点,点头示意他继续说下去。

林涛引着我们走到了厨房,打开放置液化气罐的橱柜柜门,说:“液化气罐是从这里被挪出的,之前应该连着一个阀门,阀门连着煤气管道,通向锅灶。所以,我们只需要对橱柜柜门以及阀门进行指纹显现,就能找出搬液化气罐的人了。”

我摇摇头,说:“你别忘了,这是刘晨彬的家!我相信,不管你们怎么显现,肯定能找到刘晨彬的指纹。但是,这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?说明刘晨彬在家经常干家务?换液化气罐这种事情,都是他包了?”

林涛默然地点了点头。

我接着说:“这和杀亲案件是有相似之处的,就是在现场提取到嫌疑人的痕迹物证,都没有任何意义,因为他本来就可以在现场或者死者身上留下痕迹物证。比如在死者指甲里发现她丈夫的dna,能说明什么问题?本来就应该有的,很正常的。”

“杀亲案件确实很难取证。”林涛说。

“可是我觉得这个案子和杀亲案件不同。”大宝说,“杀亲案件都有预谋杀人和案后伪装。这起案件,两个人都在现场,要不是消防队及时赶到,刘晨彬也得没命。所以,这应该就是简单的相约自杀案件。”

“你可不要小看相约自杀案件。”我说,“也未必那么容易。”

“刘晨彬若一心求死,他一旦清醒,肯定就会如实供述犯罪行为。”大宝说,“所以未必有你想的那么困难。”

我摇摇头,说:“相约自杀造成一死一伤的情况很常见,但是伤的那个如实供述的又有几个?我经历过的相约自杀案件中,有两个是具有代表性的。第一,曾经有个现场,一死一伤。女的颈动脉破裂,大出血死亡;男的颈部大创口,但是没伤到大血管,没死。这个案件看起来,就是男女相约自杀的案件。后来经过勘查,我们发现女的颈部创口很深,但女的手上却没有血,所以判断是男的割女的颈部导致女的死亡。最关键的是,我们通过现场的血迹分析,认为男的在割完女的颈部以后,自己走到了大衣柜的镜子旁边,对着镜子割自己的脖子。镜子上有少量喷溅血迹,地面上有大量滴落血迹,都是男的的血。那么问题就来了,为什么这个男的要对着镜子割自己?刎颈没必要对着镜子吧?经过分析,我们认为唯一的可能就是这个男的为了定好下刀位置,不割破自己的大血管,只在颈部前侧留下大创口,让自己不至于死亡。后来这个案子经过审讯,男的交代了他杀死妻子,然后自己制造成一个相约自杀的现场想瞒天过海。这个案子代表了一类用相约自杀来掩盖杀人事实的案例。”

“我的天哪。”陈诗羽说,“这自己割自己,还照着镜子,想想就毛骨悚然。”

“你也有毛骨悚然的时候?”林涛笑着说。

我接着说:“第二,还有这么个案件。看起来也是两人相约自杀。男的先用绳子勒死了女的,然后自己上吊,结果还没死就被人发现了,救了下来。后来男的恢复正常了,就对他进行了审讯。这个男的很爽快地承认了他们两人是相约自杀。但是,他坚决否认是自己勒死了那个女的,坚称那个女的是自己勒死了自己,然后他选择上吊。听起来天衣无缝。好在后来经过dna检验,确定勒死女的的绳子上,只有男的的dna,才确定了男的是杀人凶手。这个案子代表了另一类相约自杀,就是两个人原本是打算一起死的,但是伤者既然没死,思想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,就开始后悔了,就又不想死了。但是不想死的前提就是,他得逃脱法律的制裁啊,所以想通过狡辩来推脱自己的罪责,说对方是自杀的。”

“也就是说,这个案子,我们得搞清楚他们的相约自杀是什么性质的。”林涛举一反三。

“是的。”我点头说,“这个案子中,如果起火爆炸的瞬间,两个人都活着,而且是占士梅点火引爆的话,则刘晨彬不需要负杀人的刑事责任;但如果是刘晨彬点火引爆,即便是两个人相约自杀,刘晨彬也要承担自己杀人的刑事责任,但是可能会从轻判罚。若是另外一种情况,即刘展彬先杀了占士梅,再点火自杀,那这起案件的性质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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