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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0节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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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说过吗?我保证过一定给你找到证据吗?”十分钟前的电话里,张静一脸懵懂的状态,“我查看过所有监控,可以证实田力一路尾随赵芳到达案发现场。”

“这不能代表他就是凶手吧?”我试探性地问道。

“当然啊。不过,”我刚放松了一点,张静马上就说道,“结合其他的证据,进行合理推断的话,可以认为他就是凶手。行了,小明哥,”她打了个哈欠,“我昨晚忙了一宿,今天还有任务,祝你马到成功,旗开得胜!”

电话里传来了嘟嘟的忙音,我看着电话,哭笑不得。看来,平安夜那件事,并没有因为她拆了我们的办公室就这么过去了,这丫头,是打定了主意要让我和老罗在这个案子上出丑。

输就输吧,哪个律师一辈子没输过几个官司呢?何况是要和庞大的国家机关对抗的刑辩律师,原本就是要在败诉中走完一生的。国家没把我们当成无理取闹的死磕派律师进行审查,一审经历过多次无罪判决,这就已经是法治的一个重大进步了。

我不断安慰着自己。

老罗的本田雅阁晃晃悠悠地出现在了我的视线里。雪天并没有阻止它的狂野,本田车在我的面前做了一个漂亮的甩尾,转了两圈后,惊险无比地停在了楼前,和墙壁只有不到十厘米的距离。

我觉得,我们的形势就和这辆车差不多,稍有差池,就是满盘皆输的境地。

“首先,我们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。”模拟法庭一开庭,我就率先出招,“审判长,公诉人,在这份卷宗里,当事人的口供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部分,对我们查清事实非常重要。但是,我们应该注意到,警方在审讯过程中,反复使用了一些值得商榷的词汇,例如:‘你是怎么跟踪被害人的?’‘你是不是从背后击打了被害人?’‘你把那些头发藏到了什么地方?’‘你身上的血是不是在杀害被害人的时候弄上的?’‘你为什么要杀害被害人?’这种词汇的用意非常险恶,显然警方旨在通过这种方式,让我的当事人自证其罪,这与我们的法律原则是违背的。在被告人没有认罪的情况下,被要求做这种供述,我们有理由认为,警方在侦办这起案子中存在违规行为。”

其实,我这是有点儿胡搅蛮缠了。《刑诉法》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在2013年之后,2006年的时候,尽管关于“自证其罪”的讨论由来已久,但法律始终没有明确提出。

不过我的目的并不在此,我只是想向法庭强调,警方的侦查可能存在违规行为,那么目前提交法庭的证据及其来源的可信度就有待商榷了。

“审判长,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咱们的注意,”老罗补充道,“佘祥林案近在眼前,如果不是他被强迫自证其罪,那个冤案原本是可以避免的。我们很庆幸,在这个案子里,我的当事人始终没有做有罪供述,但这不表示警方在侦查阶段没有违规。”

“咱们就是个模拟法庭,没必要这么较真吧?”检察官笑了一下。

“不,”我摇头,“程序严格是法制公正的基础,如果基础都歪了,那咱们就等于是在一个错误的地基上盖一栋大楼,那出来的能是什么好东西吗?”

法官点了点头:“简律师,证据合法性我们稍后再研究。我向你保证,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,我们绝不会偏听偏信,一定会经过详细的核查再做决定。”

“谢谢!”我感激地点了点头。

“你还有别的证据吗?”

“证据倒是没有。”我硬着头皮说道,“只是有几个疑点,想要公诉人解答一下。”

“你问。”公诉人坐正了身子,枕戈待旦。

“第一,关于本案当事人的供述,他已经明确说明自己没有杀人以及血迹是如何留下的,你们为什么依然认定他是有罪的?”

“简律师,我们必须注意一点,他的供述可以证明他跟踪了被害人,与被害人有过接触,早些时候,他曾扬言要杀害被害人。他与被害人本是情侣关系,但在见到被害人发生意外后,他没有施救,没有报警,反而在第一时间逃离,这显然不合常理。我们认定他有罪,这是一个合情合理的推测。至于他说他没有杀人,是摔倒的时候蹭上的血迹,这一点,他无法提供有效证据。相反,我们却可以依据痕迹做出合理推断是被告人在杀害被害人的时候,因为被害人的反抗,为了阻止被害人呼救而蹭上去的。”

防着我又在程序上动手脚,这个公诉人的解释滴水不漏。我点点头,又问道:“我们注意到,被害人是被扼住喉咙,窒息而死的,这个扼痕与我的当事人的手并不吻合,这一点你们怎么解释?”

“他可能戴了手套。”

“你们找到手套了吗?”

“没有。”公诉人摇头,“被告可能已经销毁了这些物证,但他拒不供述。”

“这就有意思了。”我摊手笑了一下,“按你的说法,他销毁了手套,可是沾了血的衣服是更有力的证据吧,他为什么没有销毁呢?”

公诉人有些纠结地看着我们,没有说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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